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0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80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巫貴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