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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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60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董毓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薈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利息起迄日。(轉催收日之年月日)
二、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左列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647%或2.647%,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