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劉德明 債務人 謝富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