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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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 張國湧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縣竹北市公所間因祭祀公業事件,原告不服新竹縣政府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府綜法字第101017620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或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祭祀公業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前述被告及其代表人等事項,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2年1月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32號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月11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及補繳,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徐瑞晃法官王立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書記官陳圓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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