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7號聲請人丙○○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錦鋐水電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96年4月5日│71,000元│0000000│3612-9│││ 陳明仲 │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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