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23號

聲請人 林孟瑶

相對人 謝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23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2年11月11日

250,000元

114年1月10日

114年2月24日

114年1月10日

CH263118

002

114年1月14日

380,000元

114年1月17日

114年2月24日

114年1月17日

CH263119

003

114年1月14日

320,000元

114年1月24日

114年2月24日

114年1月24日

CH263121

004

114年1月14日

500,000元

114年1月23日

114年2月24日

114年1月23日

CH263122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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