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97年度訴字第424號、465號、98年度訴字第14號、467號、491號判決書及98年度聲字第262號裁定書各乙份,認聲請為正當,併審酌被告3次施用毒品犯行時間分別為97年6月、8月、9月,時間相近,且另因販賣毒品未遂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之長刑,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6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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