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68號上訴人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天母德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被上訴人 王培芸
王培敦
林俊仁
林文昭 林文淵 高幸聰
王安懿 王安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課程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3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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