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三○七五號
原告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凱耀宏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約定因本件附條件買賣暨動產擔保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上開契約書一件附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起訴,依法應視為起訴,惟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瑞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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