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139號
原 告 紙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
幣2,1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1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