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慧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伍拾壹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9311號)
緣相對人陳慧茹於民國102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42元。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