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揚皓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4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本件被告范揚皓涉犯詐欺等案件,與其前經同檢察署檢察官以該署107年度偵字第5439、5543號起訴而繫屬本院之108年度金訴字第8號被告 郭昌霖 涉犯詐欺等案件,具有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於民國108年2月14日繫屬本院,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2月12日投檢增信108偵449字第1089002805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惟本院受理之前開108年度金訴字第8號案件,業於108年1月24日辯論終結,此有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8號案件之108年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是本件檢察官係於前開本院10
8年度金訴字第8號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揆諸前揭說明,追加起訴之程序於法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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