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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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訴字第1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訴字第128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鴻具保人楊仁菖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仁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楊仁菖因被告潘志鴻涉嫌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並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免予聲請羈押,而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見偵卷第99頁)、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同卷第101頁)在卷可稽。
茲以該被告於審判中業經傳喚、拘提無著,而其住所地址未有變更,亦無在監在押,並另涉刑案業經他法院發布通緝等情,有卷存之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拘提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通緝紀錄表等件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亡,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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