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債權人甲○○
號債權人戊○○
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甲○○等四人因與債務人丁○○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等四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