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1號聲請人 謝正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顯治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台端請求之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台端僅繳1,000元,應補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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