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94號原告 張蕙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複代理人 施竣凱 律師
翁振德 律師被告 林芝芬 訴訟代理人 游宗達 被告 連益豐
連美招
連美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