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871號
原   告 甲○○
           之8號
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票據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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