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92號聲請人桃園縣大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文芳 非訟代理人 陳永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明輝王福安王名揚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原因事實、附表及表明正確相對人,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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