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07號原告 郭健興 被告 劉乙萱
陳靖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0萬元,並刪除公開個資之影片,此有原告之起訴狀附本院卷第3頁可參。後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之言詞辯論期日中,已主張其欲刪除之畫面現已不在社團上,故已經不用請求刪除,並以言詞撤回請求「刪除公開個資影片」部分之聲明,此亦有該日之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是經原告撤回部分聲明後,原告之請求僅剩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10萬元部分,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範圍,爰依職權裁定改行小額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