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4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474號聲請人 蔡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書記官廖宣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