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順鎰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順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順鎰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7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4411
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