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72號原告 蔡張彩燕 住雲林縣○○鎮○○里○○路○段0○0號被告 林毅翰 上列被告林毅翰因過失傷害(110年度交易字第19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佑怡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