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16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勝仁
具保人王長俤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469、42575號)、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44、11471、116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長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勝仁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嗣被告於案件移審本院時,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5萬元,由具保人王長俤於民國112年9月21日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114年1月10日簡式審判筆錄、被告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4年2月13日桃警分刑字第1140007031號函暨檢附拘票、報告書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4年2月14日德警分刑字第1140003793號函暨檢附拘票、報告書等件可憑。另本院已依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庭,否則依法沒入保證金,惟具保人與被告均無正當理由而未遵期到庭,亦有本院送達證書、114年1月10日簡式審判筆錄附卷為佐,又被告現因另案受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通緝中,復有被告之法院通緝紀錄表可參,是依卷內事證,顯見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5萬元及實收利息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信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