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1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修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11月
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