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親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親字第2號原告○○○(○○○○○○○○○○○之女)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八行「111年4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1年4月3日(即西元2002年4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告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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