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秀雲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秀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政揚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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