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147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147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宣示判決筆錄
(家)106年度監宣字第147號聲請人 羅胡秀春 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複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相對人 羅盛浮 關係人 羅瑞玟 關係人 羅瑞銘 關係人 羅瑞新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監宣字第147號監護宣告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公開宣示,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蕙芬書記官徐佩鈴通譯陳紹剛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宣示主文內容:
宣告羅盛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羅胡秀春(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羅瑞玟(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上筆錄經交閱認無訛始簽名如下
聲請人羅胡秀春聲請人複代理人張百欣律師關係人羅瑞玟關係人羅瑞銘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少家法庭
書記官徐佩鈴法官楊蕙芬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宣示筆錄,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徐佩鈴法條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37條第1項但書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民法第1099條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附件:
東元綜合醫院精神科精神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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