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819號債權人李宇上列債權人李宇因與債務人 詹東權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詹東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