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原告 陳景新 被告 郭煠雲
陳沛鈺 即 陳彥婷 陳世翔 即 陳世旻 陳世茂 即 陳世賢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4,293,400元及所生利息予原告及其他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並將前開金額與被繼承人 郭莊秀英 所遺新竹縣竹北市農會存款150,208元、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存款1,000元、六家郵局存款41元按原告、被告 郭謝煠雲 應繼分各1/2比例分割,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369,025元(計算式如下:24,293,400+【《150,208+1,00
0+41》÷2】=24,369,0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6,
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謝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