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號原告 陳武宏 訴訟代理人 林彥谷 律師被告南投縣鹿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訂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八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院前認審理本件所適用之農會法第27條規定,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以上開規範是否牴觸憲法之規定,為本件之先決問題,乃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命在憲法法庭就上開規定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裁判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憲法法庭業於112年9月23日以112年度審裁字第1750號裁定,認本件聲請法律規範憲法審查,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意旨不合,聲請為不合法,應不受理,有該裁定在卷可參,故該憲法審查業已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辯論,並請兩造於開庭前14日整理歷次書狀後提出綜合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婉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