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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