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告 賴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盛財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96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郭盛財、 郭廖四妹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宜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