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 張佑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奕齊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
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3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裁定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亦未提出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之相關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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