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031號債權人 梁東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沐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釋明付款戶名奕峯工程有限公司與債權人有何關聯?債權
人代為清償55390元為何由奕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之原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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