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03號上訴人 歐詩婷 被上訴人 王安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8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0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393,200元(3,400,000+413,200+580,000=4,393,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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