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李欣倫
即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映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昭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365元(即原審敗訴金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