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安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處分人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宣付保安處分(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四四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按強制工作處分之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非得法院之許可不得執行之。刑法第九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甲○○受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八月部分,業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准予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原應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執行強制工作三年,因受處分人經通緝未到案而無法於三年內執行,為使受處分人通緝到案後得以執行強制工作,爰依首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二、經核,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有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三二八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另被告已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繳納罰金易科執行完畢,有繳納罰金收據乙紙在卷可參,且被告經通知未到案執行強制工作,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亦有該署通緝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九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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