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減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所犯竊盜數罪,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減刑,並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四六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聲請人本件就相同案件重複聲請減刑,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