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05號聲請人 周正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為遺產陳報時,應於陳報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附具遺產清冊:㈠陳報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㈢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㈣知悉繼承之時間。㈤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前項遺產清冊應記載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家事事件法第128條訂有明文。再按聲明即聲請,家事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下稱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2月13日死亡,其為合法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等語。然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清冊,關於繼承人已知債務人之部分未為記載,其聲請顯不符法定程式,其亦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以釋明被繼承人遺產狀況。經本院於113年6月1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前開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本件遺產清冊之陳報與法未合,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