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債權人永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朕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林朕暐抑或 溫智揚 (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內記載債務人為溫智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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