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80號原告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法定代理人 廖維仁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複代理人 龔奕 為被告 簡邱月雲 ( 簡福陽 之繼承人)
簡義霖 (簡福陽之繼承人) 簡義仁 (簡福陽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簡邱月雲、簡義霖、簡義仁為被告簡福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然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簡福陽於民國102年2月19日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前已委任 簡玉娥 為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而簡邱月雲、簡義霖、簡義仁(下稱簡邱月雲等3人)為簡福陽之繼承人,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惟原告及簡邱月雲等3人迄未聲明由簡邱月雲等3人為被告簡福陽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