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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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育凱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書記官沈祐如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㈣提出聲請人本人梁育凱及受扶養人梁○心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4月18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梁育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本人梁育凱或受扶養人梁○心是否有領取保險
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嬰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提出聲請人名下汽車即車牌號碼BCL-7522自用小客車(馬自達廠牌、2011年出廠)之汽車行照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時所提出之切結書,自陳「在九瀅工程有
限公司做粗工,每月收入新台幣24,000元」(見本案卷第37頁)。請聲請人據實提出聲請更生前6個月(自111年10月至112年3月止)薪資證明文件(若係領取現金,亦請提出薪資單),並整理每月之薪資數額。
請說明應受扶養人梁○心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
人之配偶)?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補正說明聲請人梁育凱及受扶養義務人梁○心「目前」每月必要
支出是否依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依聲請人於聲請
調解時主張每月收入為24,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7,076元、扶養女兒支出8,538元,則聲請人每月之收入24,000元已不足每月支出之費用25,614元,如何有餘裕之金錢能按月履行更生方案?】?★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37 號裁定(112.04.26)【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司消債調 字第 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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