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11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周明慧 債務人 曾敏瑄 法定代理人 曾彬濬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張薰文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 陸佰 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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