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7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7122號債權人甲○○
5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美商雷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4年8月9日經商字第0940211659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此項裁定已於98年11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