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年度勞聲字第9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聲請第三審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窘於生活之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以免濫用救助之司法資源。本件聲請人前以相對人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起訴請求㈠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㈡給付精神補償費新臺幣1000萬元(下稱系爭請求)、㈢相對人自民國108年10月11日起至伊回復上班之日止,按月給付伊薪資及10天之預告工資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新竹地院
109年度救字第12號裁定以:依聲請人起訴主張之事實,純係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否等契約事項之爭執,難認其人格權因此受侵害而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其該項請求顯無理由,而駁回系爭請求部分之訴訟救助聲請,其餘部分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復經原法院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對之聲明不服,向本院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抗告理由僅在爭執其是否無資力,毫未涉及第一審法院裁定駁回系爭請求之聲請部分,其抗告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徐福晋法官邱璿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