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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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126號債權人 丁振財 上列債權人丁振財因與債務人 黃金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丁振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經核,債權人請求自支票退票日前起算利息,不合上開規定,請具狀更正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票之提示日(即退票日)。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