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六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近江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即張右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依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五八七號假處分裁定,以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五一三號聲請本院准予強制執行,而對聲請人之不動產查封,並經本院囑託地政事務所為查封登記一情,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無誤,足信為真實。茲相對人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是以核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玉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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