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81號原告 林莊素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翔交通公司大甲高工學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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