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重榮具保人郭林玉葉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98年度執字第5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林玉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林玉葉因被告郭重榮賭博案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187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
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