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37號原告 蘇志賢 即蘇 陳玉釵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 律師
蔡駿民 律師原告 蘇滿惠 即 蘇陳玉釵 之承受訴訟人
蘇惠華 即蘇陳玉釵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蘇宥霖
蘇睿 浤 張玉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銘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原告蘇滿惠、蘇惠華為被繼承人蘇陳玉釵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蘇陳玉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6,112,316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嗣於本件訴訟審理中之民國107年12月17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蘇志賢、蘇滿惠、蘇惠華、蘇宥霖、 蘇睿浤 (上2人為代位繼承人)等人。茲因被繼承人蘇陳玉釵之繼承人蘇志賢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另繼承人蘇宥霖、蘇睿浤為本件被告,而繼承人蘇滿惠、蘇惠華迄今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此有戶籍謄本及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被繼承人蘇陳玉釵之繼承人蘇滿惠、蘇惠華應即與原告蘇志賢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黃瓊蘭